随着比特币、NFT 等加密资产市值狂飙至 2 万亿美元以上,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将其纳入税收版图;而中国税法却一直对这块“肥肉”保持沉默。本文用法律功能主义新框架,拆解加密资产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三重壁垒,让税务部门和普通投资者都能一图看懂如何既不违背监管底线,又能为国家抓住这块数字经济税源。
引言:当区块链成为生产力,税收为何仍在观望?
中国顶层文件早已把区块链列入“新质生产力”培育序列,但对加密资产的课税规则却迟迟不见踪影。政策谨慎可以理解——金融风险、洗钱、投机都是真实担忧。但若长期缺位,征税窗口期只会迅速收窄:
- 个人与机构的收益遁入“灰色”地带,税源白白流失;
- 国际竞争环境下,我国税制一旦脱节,跨境避税空间随之扩大;
-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“无形之手”,无法对数字经济 2.0 发挥应有作用。
一句话,加密资产“可税性”越早厘清,决策者和市场参与者越主动。以下正文将按“属性—可税性—治理”三步递进,剥离恐惧,给出清晰操作清单。
一、加密资产的税法属性及其现实障碍
1.1 概念厘清:到底在讨论什么?
| 易混称呼 | 被使用时间 | 局限性 |
|---|---|---|
| 虚拟货币 | 2009–2013 | 仅聚焦“币”属性,忽略智能合约等其他形态 |
| 加密货币 | 2013–2017 | 强调支付流通,却被政策否定 |
| 虚拟资产 | 2017 以后 | 含混不清,缺乏技术指向 |
国际共识已转向 “加密资产”(Crypto-asset):依赖密码学与分布式账本实现发行、流通,无须金融中介。
凡本文提及的加密资产,均包括比特币等同质化代币以及 NFT 等非同质化数字凭证。
1.2 税法中的“财产”为何能装下加密资产?
- 经济学视角:挖矿需真实投入算力、电力,凝结无差别人类劳动,天然具备价值。
- 民商法视角:主流学说承认其物权/债权属性,可交易、可继承、可冻结。
税法视角:会计准则把“能控制并带来经济利益”定义为资产,而加密资产满足
- 可拥有性(私钥与公钥一一对应);
- 可计量性(活跃市场报价、第三方交易所深度)。
1.3 税务实践为何“踩刹车”?
- 地方税务局回复普遍“暂无指引、一事一议”,对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属性定位各不相同。
- 监管政策带来的心理暗示:“禁止金融机构参与 = 禁止交易?”,导致实务部门倾向于回避。
- 技术壁垒:征管人员往往缺乏链上追踪经验,面对匿名转账、跨链桥、混币器无从下手。
二、三重防线:合法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
遵循功能主义思路,把传统可税性理论的 “正当性” 拓展为 合法性 + 合理性 + 可行性 ,逐一攻破。
2.1 合法性:现有法规和监管空间
- 交易层面:2013、2017、2021 三连发文件均聚焦于“禁止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”,并未否定个人持币或场外自愿交易的合法性。
- 课税层面:“税收法定”原则已进入弹性谱系时代,不能因为无单行法就否定新交易客体的纳税义务;可参考“灰色收入”已有征税实践。
- 判例动向:多地法院已在刑民案件中将比特币视为“可计算价值的财产”,不会因监管措辞而被一刀切否认。
2.2 合理性:为什么要现在就动手?
- 公平竞争:等量资本进出加密市场的税负应与传统金融资产基本持平,避免劣币驱逐良币。
- 宏观调控:美国、欧盟已用税收数据堵住洗钱漏洞,中国若空白,等于放弃监管抓手。
- 全球税收竞争:跨境企业利用监管洼地转移利润,越早立法越能占据谈判桌上风。
2.3 可行性:税基怎么算?征管怎么抓?
税基设计:
- “数量税”——最早比特税,已被淘汰;
- “价值税”——公允价值变动剧烈,难以时刻盯盘;
- “收益税”——只盯最终实现差额,操作成本最低,也最符合量能课税原则。
征管技术痛点:
- 匿名地址 → 引入链上数据分析服务商 + 金融机构大额转账报送;
- 跨链桥 → 要求中心化交易所统一 KYC,绑定出入金账户;
- 零申报 → 参考美国 Form 1040,在个人综合汇算表列明“是否持有/出售加密资产”。
三、加密资产税法治理的“取得—流通”路线
3.1 “取得”环节:挖矿、锻造、空投各不同
| 取得方式 | 实质 | 触发税目 | 现行列目匹配方案 |
|---|---|---|---|
| 工作量挖矿 | 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| 增值税 + 所得税 | 信息技术服务 6% + 劳务报酬按年汇算 |
| 权益锻造 | 概率型奖励 | 偶然所得 | 20% 一次性税率 |
| 空投 | 推广赠与 | 同上 | 同上 |
提示:2017 年之后 ICO 被禁,但空投作为发行宣传手段仍频繁出现,不能因“免费”而误判为无需纳税。
3.2 “流通”环节:只要“换手”,就要缴税
3.2.1 同质化加密资产
加密货币(比特币等)
- 中国定性为“特定虚拟商品”,按“销售货物”13% 计算增值税;
- 若以非法币结算,应折算成计税价;
- 年度所得税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20% 率交税,可扣减购买成本。
稳定币(USDT 等)
- 更贴近“金融商品转让”,增值税率 6%;
- 需监控是否变相突破外汇管制——交易所法币出金环节需同步报送大额交易信息。
加密代币(功能型/治理型)
- 若代表未来服务预付款,应于实际兑换时缴纳服务业增值税;
- 若代表权益,视为“无形资产”6% 率征税。
3.2.2 非同质化加密资产——NFT 的双层结构
- NFT 元数据(链上刻录的 Token 本身):可视作“电子出版物”,适用 9% 低税率;
- 映射的链外数字内容(图片、音乐、视频):归类“无形资产”,适用 6% 税率。
两者并非同一客体,分别计税即可避免一次交易重复征税。
四、落地时间表与现实建议
| 期限 | 关键动作 | 责任主体 |
|---|---|---|
| 即刻起 | 制定不同于 ICO 的“加密资产交易报税指引”征求意见稿 | 税务总局 |
| 3 个月内 | 研发链上地址与纳税人识别号绑定插件 | 各省电子税务局 + 第三方区块链分析公司 |
| 6 个月内 | 上线“加密资产交易行为”年度申报试点 | 大湾区城市率先试点 |
| 1 年内 | 参考美国 Schedule 1 设计“加密资产附表”,嵌入个税汇算系统 | 国税总局稽查局 |
FAQ:你可能最关心的 6 个问题
Q1 个人在海外交易所买卖加密资产,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吗?
A:只要你是中国税收居民,在全球任何地方取得的加密资产收益都应申报,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。
Q2 如果账面只是浮盈,并未兑换成人民币,要缴税吗?
A:浮盈不触发所得税;一旦“卖出”或“兑换”“支付”即产生实际收益,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。
Q3 企业接受比特币作为货款如何处理?
A:应视为“以物易物”,增值税按同期市价折算;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取得比特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。
Q4 NFT 买方支付的 Gas Fee 能否计入成本?
A:可以,区块链交易成本属于“必要且合理支出”,可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一并扣除。
Q5 税务机关会要求我交出私钥吗?
A:不会。你需要备份链上凭证截图或第三方交易所交易流水,无须泄露私钥。
Q6 加密资产亏损能否抵扣?
A:可以。按财产转让所得规则,年度内可盈亏互抵;若当年仍亏损,可结转至次年继续抵减。
结语:早一步立法,就早一步赢得治理权
历史经验表明,任何创新赛道的税收制度一旦缺位,资本和信息都会“用脚投票”流向先行者。比特币 ETFs 已在美国、香港上市,欧盟正统一 30% 资本利得税。面对全球 2 万亿美元规模的加密资产,中国若仍停留于“禁而不征”的真空,既会错失税源,也会在跨境谈判桌上失去话语权。
当下最优解,不是另起炉灶搞“数字税 2.0”,而是把加密资产嵌入现行增值税、所得税框架。先把税基收进来,再来迭代更完备的交叠制度。立法越早,成本越低,犹豫越久,漏洞越大。